洛阳市公安交警部门通知 严禁报废机动车上路
|
|
作者:郝敏
日期:2007-7-27 12:06:00
阅读:805
次
|
|
本报讯 (记者 郝敏通讯员郭伟)洛阳市公安交警部门近日发出通知,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汽车、摩托车采取强制措施,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,违规上路者,车辆所有人将受到处罚。
通知指出,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际《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》的应当立即报废;汽车、摩托车报废的其他条件符合《汽车报废标准》和《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》的,应当报废。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查到的报废机动车,应立即滞留车辆,通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领取报废车辆,交车辆管理部门注销。逾期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但可以申请延缓报废的车辆,对车辆所有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,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车辆管理部门,督促车主进行车辆检验。
交警部门特别提示: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后,一年内不申请注销登记的,机动车档案自动注销,该车的号牌、行驶证、登记证书作废。
|
|